校教发〔2011〕65号
各教学院(部),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组织对原《【半岛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半岛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稿)已经2011年6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半岛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1年6月16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上级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素质能承担本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查证,确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累计受过警告、严重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或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修业期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分者;
(四)毕业时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五)毕业时作结业处理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一次性授予,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但经本人申请,登报声明遗失,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六条 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的,若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已被撤销处分且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或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在毕业当年,本人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授予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对学士学位申请者,各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五月底前 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赞同,结果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