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籍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2-04-09 作者:佚名 点击:173次

校教发〔2011〕69号

我校学分制改革自2007年实施以来,较好地适应了素质教育和个性化人才培养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针对学籍管理有关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生第1-5学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和一次重修(选修)机会;第6-7学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给予两次补考机会。

二、课程补考安排在该门课程正常考试的下一学期初进行,重修随下一年级学生该课程进行。第6-7学期不及格课程经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正常毕业学期的五月份进行。

三、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试和考试作弊者,取消其第一次补考的机会。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课程缓考的,视为主动放弃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四、无故不参加课程重修及重修考试的,该课程不再提供补考机会。允许学生主动申请留级学习,但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6年。

五、本补充规定是对《【半岛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发〔2007〕42号)的补充,其它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六、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全部在校学生,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