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5日制订,2011年2月20日修订)
一、新开实验课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设。鼓励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的实验项目。
二、新开实验课应具备条件,应有教研室提出的证明材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三、基本程序:
1、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
2、教研室申报(含详细说明、内容提要、学时等);
3、教研室主任对开课大纲、计划、教材等进行评价报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4、学院和教务处落实实验教学学时进度。
四、新开实验课教材应在开课三个月前向教研室申报,学院审批备案。
五、对于新开实验课应按教师首次开课的试讲制度执行,经过考核合格后,方正式上课。
六、第一循环实验结束后,教师应指明实验的不足之处,使以后循环开设此课程更完善。
七、教研室应对第一循环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调查评价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