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一、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既要教书,又要育人,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品格、科学道德、仪表举止方面发挥对学生的表率作用。
二、 任课资格
第三条 教师上岗前必须参加学校的岗前培训,对拟开课程至少见习一遍,承担实验课、辅导答疑至少一遍,经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方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的教学内容、重点及难点,掌握基本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写出教案,经试讲和同行教师评议,认为效果良好者,方可安排讲授任务。
第五条 教师开新课,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所属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相当一定数量的相关资料,并经教研室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报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备案后方可开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因故确需要请人代课的,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
第七条 有实验课课程的理论课授课教师,应了解该课程的实验内容及要求,并要求在3个学年时间内至少担任实验课教学一个循环。
三、课堂教学
第八条应根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及时修订教学大纲。修订教学大纲应由学科组或教研室负责人主持讨论,草拟修订稿,经教学副院长批准,报学院备案。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充分了解先行课和后续课的情况,并根据学科理论研究及生产技术的发展等,及时调整、充实新教学内容,写出较详细的教案。在调整教学内容之前,应经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讨论,并由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第十条 教材选用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协商决定。教材要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推荐的规划教材优先选用。
第十一条 教师在每学期开学之前,应拟定好教学日历,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开学后及时送实验室、学院、教务处等单位。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前要认真备课,突出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明确重点和难点。
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要目的明确,条理清楚,概念清晰,论证严密。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注意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技能,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四条 要合理使用教具,积极使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率。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与教学内容相适应,切忌千篇一律。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朴素大方,举止文明,禁止在教室内抽烟,要严格要求学生,注意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课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课外指导
第十六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文献资料等,指导学生合理安排时间,掌握学习的规律和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和习惯。
第十七条 要强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课外时间应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学生学习能力和解题能力的培养,一般应贯穿在课堂教学中。需单独设置习题课和辅导的课程,由教研室提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报学校备案,由学院统一安排时间。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与主讲教师共同确定辅导内容。
第十八条 主干课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答疑,时间和地点由任课教师确定,原则上每周一次。
五、实验实习(实践)
第十九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上课前要制订实验教学大纲,按大纲认真组织教学,课前要认真准备,原则上要做预备实验,确保学生实验顺利进行。不可将实验详细步骤写在黑板上,让学生对照实验步骤机械地做实验。
第二十条 对学生做实验要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及时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结合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操作过程和期末考查等综合评定实验成绩。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任课教师如违反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学生违反制度由任课教师、实验室或学院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习(实践)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拟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学院备案,由课程组安排教师组织实施。教育实习(师范专业)由教学副院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指导教师从学院各教研室选派。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学实习(实践)由有关教研室会同学院拟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要逐步纳入教学计划,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团总支组织实施。
六、作业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主干课程应根据学科特点适当布置作业。作业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 思维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让学生抄写教科书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对考试课程作业成绩占平时成绩的60%计入总成绩。
七、考试考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试目标选择适当的考试(考核)方法,考试日程由学院办公室和教务科安排,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命题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题量和难度要适中,形式要多样,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期末考试主干课程应建立试题库,试行教考分离。题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同,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九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要认真辅导、答疑,但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拒绝回答学生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禁止泄露试题。
第三十条 考试组织、监考、评卷、考试和违纪学生的处理等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结束考试(考核)成绩按80%、平时成绩按20%记入课程总成绩。如进行了课程期中考试,期中成绩按20%、课程结束考核成绩按60%、平时成绩按20%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二条 论文的成绩评定要采取答辩方式,按学科方向组成答辩委员会,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答辩和成绩评定。
八、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学院的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随意停课或调课,不随意增减课时。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均以教学事故论处。旷教,泄露考题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九、教学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特殊情况由教研室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核算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教学效果的考核由学院和教研室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教研室考核结果、学生评教结果、学院领导考核结果和教研情况评定教学质量等次。
第三十七条 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和教研室应进行批评教育,杜绝教学事故再次发生。
十、教师的业务进修
第三十八条 拟使用教师进修经费到国内外进修半年以上的教师,由教师申请,教研室推荐,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经半年至一年进修的教师,应能独立承担该学科的教学任务;能在三年内坚持承担所进修学科的教学任务;并能在三年内使本学科组至少有一人系统掌握所进修学科的教学内容。进修一年和一年以上者,还应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
第三十九条 拟使用教学经费参加各种教学研讨会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推荐,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出省外的由学院领导签注意见报校教学副校长批准。与会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传达会议精神,并向学院提交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拟使用教学经费参加实验技术短期学习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实验室推荐,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在三年内坚持用所学技术为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一年内使学院职工至少有一人掌握所学技术。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适合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