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4-09-02 作者:佚名 点击:267次

【半岛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利、推进教授治学,规范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对学校学术事务进行决策、评价、审议和咨询的专门学术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可设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5个专门委员会和院级学术分委员会。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级学术分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章程,其工作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

第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不受干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以坚守大学理念、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为工作理念,尊重学术自由、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能权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在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先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校在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与学术工作有关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依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联名要求召开会议和提出工作议题;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建议和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对与学术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及进行批评和监督;

(六)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疑;

(七)根据职责需要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六)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9-23人(单数),由各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委员、当然委员、校长提名委员组成。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是校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原则上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的不得进入校学术委员会,特殊情况下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可从校内知名学者(必须能够完成半届以上学术委员会工作)中提名不超过3人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除校长提名产生的委员外,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应按照该委员产生的办法进行增补。

第四章 运行制度

二十 学术委员会通过会议开展学术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需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议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须至少提前3天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及情况汇总表、评审要求及文件等)。

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议题提交单位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

除紧急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应事先确定投票规则。除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2/3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应当规范会议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委员公正投票。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应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围绕重大学术事项所形成的决策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并审议,形成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涉及学校重大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或专家咨询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有关咨询意见或决策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含请假)会议达两次的,视为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