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政班子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政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全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学校党政班子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决策制度和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党的集体领导

(一)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政班子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等学校作为汇聚人才的高地和培养人才的基地,承担着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处于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肩负着重大责任。高校党政班子必须努力加强能力建设,能力建设必须通过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来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是高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高校沿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提高学校党政班子科学、民主、依法治校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党政班子决策制度和机制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

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根本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高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制度和机制,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既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确保校长的行政指挥职权。

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深度拓展,高校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高校党政班子决策的风险越来越大,科学性要求越来越强。不完善决策制度和机制,不加强集体领导,就难以把握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难以把握有利的发展机遇,难以快速推进学校健康发展。因此,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党政班子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三)党政班子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和改进集体领导为核心,以提高党政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决策机制为重点,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党政班子基本工作原则

党政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党政班子职责职权

“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科学界定和规范“党委领导” 和“校长负责”的关系,明确党委和行政的职责职权,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又支持和保证校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五)党委的领导职责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要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统一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支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党委的领导职责是: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3、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5、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管理和监督奖惩。

7、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9、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0、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六)校长的职权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校长的职权是:

1、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4、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7、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8、代表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9、《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它职权。

对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党政班子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制度,严格按规议事,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防止和克服重大事项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七)党委会的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中远期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计划等。

4、讨论决定住房、医疗、人事、分配、机构编制等重大改革与调整方案。

5、讨论决定人才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问题。

6、讨论决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奖惩,讨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7、研究党员教育,审批党员发展、转正,讨论决定党员的奖惩。

8、研究制定党委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向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9、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10、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立项,500万元以上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11、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12、讨论决定学校各种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方案。

13、讨论决定副科以上人员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调动。

14、讨论决定老干部工作、统战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民主办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5、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维护学校稳定工作,并做出相应决定。

16、讨论决定其他应有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八)校长办公会的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和党委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

2、拟定教学、科研、医疗、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研究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4、讨论决定院级行政规章制度、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全院临时性行政机构(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设立、撤销或调整等。

5、讨论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6、讨论决定科研及科技开发工作的规划和重要项目安排。

7、拟定学校年度人事调配计划及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奖金福利分配、工资晋升、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和副高以上职称报批。

8、讨论决定年度招生计划。

9、讨论决定中职以上人员的聘任、副高以上人员的退休和延期聘任。

10、讨论决定科以下职工和中职(包括中职)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

11、讨论决定院级教学、科研成果及院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12、讨论决定给予教职工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及撤销。

13、讨论决定学生毕业、授予学位及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其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等。

14、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立项,500万元以下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15、审议100万元以上基建修缮及其它项目的审计报告。

16、讨论决定学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双优生”评定、学生奖惩。

17、讨论决定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接受外国教师来校任教,接受外国学者研修、学生留学。

18、审议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方案和事项。

19、讨论决定其它应由校行政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

(九)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与实施

1、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党员校长商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确定。

2、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请示。

3、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政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4、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政决策的实施。

5、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按照规定应报上级批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送审批。

(十)党政班子会议制度

1、会议形式

(1)党委会。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出席人员是党委委员、党办主任。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监察审计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原则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书记、校长必须出席会议。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问题。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2)校长办公会。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是正、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办主任;研究重要问题时,党委书记应出席。根据需要,校长助理、监察审计处处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校党政领导到会方能举行。研究某项工作时,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

(3)党政联席会。建立党政联席会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是党委委员,正、副校长。党政联席会主要是通报有关情况,商讨党政工作有关重要问题。

2、会议组织

党办、校办分别负责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题的收集整理,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参会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上述会议分别由党办、校办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3、会议纪律

(1)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保守会议秘密。未经会议主持人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会议有关决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四、本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

党委负责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不断提高党政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十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党委主要通过自我对照检查、接受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等形式,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意见。

(十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党政班子成员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并提出整改设想。

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情况的反映,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校纪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同时提出整改建议。

20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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