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办〔2009〕43号
各高校、厅属中专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校校园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络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是,高校校园网络建设和应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高校的网络教室、计算机房或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受经济利益驱动,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活动;有的高校网站监管不严;一些错误思潮、观点不时在网络上出现,对高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规范我省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 17号),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上网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电〔2004〕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高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以下简称校内公共上网场所)。
第二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组织,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并建立IP地址的分配使用的逐级责任制。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连网并对外开放。
第五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七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第八条 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信息安全责任人要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安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要求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和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九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要做好上机记录,并对记录保留60天。
第十条 各高校必须建立相应的上网登记制度和上网场所巡查制度,组织宣传、学工、保卫等职能部门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上网场所,应立即予以关闭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后再予以开放。
第十一条 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二条 实行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备案和年度检查制度。各高校对所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进行建档备案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对高校校内公共上网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指定省教育厅信息中心负责对高校上网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教育主管部门追究主管领导、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进行整改直至停止服务。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厅属中专学校及有关教学单位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