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校学发[2007]92号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亲切关怀,为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条件范围和条件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生活俭朴。
二、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标准和名额等额评审,按比例分配到各教学院(部),适当向农林类专业学生倾斜。
三、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教学院(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
2、各教学院(部)要广泛宣传,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在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由教学院(部)分管领导在限额内根据评定条件按不同的档预审后,提交教学院(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各教学院(部)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教学院(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4、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